异议人: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孙雪杨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点不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雪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7707396号“AIMEEAIME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IMEEAIMEE”指定使用于第18类“人造革箱;包;运动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7055号“爱慕 AIMER及图”、第6446516号“AIMER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46509号“AIMER及图”、第50720668号“AIMER”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8类“ 包;裘皮;伞”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爱慕 AIMER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07396号“AIMEEAIME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