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欧水滴养老 44505661

阅读:102309 2025-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44505661号“中欧水滴养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7453号决定,于2024年10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44505661号“中欧水滴养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7453号决定,于2024年10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网络宣传、商标在基金平台使用情况、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合作协议、工商资料、基金投资产品月报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21年03月06日至2024年03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金融咨询”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基金投资、资本投资咨询、金融咨询、金融信息、金融管理、股票和债券经纪、金融分析、金融投资经纪”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保险信息和咨询、信托”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检索和了解,复审商标在过去的三年的时间里并没有被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既有使用的行为也有使用的意愿和需求。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撤销复审答辩材料一并交换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文章报道、天天基金服务页面、投资顾问合作协议、百度知道问题回答、中欧财富APP页面及相关说明书、微信视频截图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是自制证据或第三方网络文章等证据等,不能证明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复审服务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欧钱滚滚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03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6类基金投资等服务上,于2022年06月02日变更为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11月20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基金投资、资本投资咨询、金融咨询、金融信息、金融管理、股票和债券经纪、金融分析、金融投资经纪”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文章报道、天天基金服务页面、投资顾问合作协议、百度知道问题回答、中欧财富APP页面及相关说明书、微信视频截图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金融咨询”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宣传、推广及使用。鉴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金融咨询”服务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基金投资、资本投资咨询、金融信息、金融管理、股票和债券经纪、金融分析、金融投资经纪”复审商品属类似服务,故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应予以维持注册。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存疑应有相应证据支持,但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故我局对申请人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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