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贞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行知天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洛阳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22073号“观香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77510号“观香苑及图”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