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泰州双益车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对第68154598号“JEZZ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Jetta”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676585号“Jet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第37888772号“JEZZA”商标在行政判决中已认定与申请人“Jetta”商标近似。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是基于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对大众JETTA的介绍;引证商标信息;在先行政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5月20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4年4月7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汽车;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陆地车辆及其上述商品的零配件”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关连性较强,属于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汽车行业从业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