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090051号“NVLM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NVLMO 73090051

阅读:22322 2025-10-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奥尔玛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沙城罗贝顿电器厂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0日对第73090051号“NVLM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使用“AULMO”商标多年,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57079号“…

  申请人:浙江奥尔玛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沙城罗贝顿电器厂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0日对第73090051号“NVLM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使用“AULMO”商标多年,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57079号“AULMO”商标、第7416568号“AUL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明显是在应知申请人商标及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争议商标,其系“傍名牌”行为。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营业场所同处一地域,被申请人应当知晓申请人及“AULMO”品牌的影响力,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照片及商标注册情况;销售使用情况;宣传发票及实体广告;域名及公司官网;展销会合同、发票及照片;外观专利证书;相关荣誉;被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址、被申请人官网;《建筑电气资讯》杂志;部分在先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2024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计算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本案申请人有效在先权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3090051号“NVLM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NVLMO 7309005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4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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