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029127号“XFETP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XFETPU及图 73029127

阅读:148348 2025-10-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埃克斯派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珞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市拽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对第73029127号“XFETP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XPEL”在中国汽车膜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良好商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279529号…

  申请人:埃克斯派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珞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市拽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对第73029127号“XFETP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XPEL”在中国汽车膜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良好商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279529号“XPEL及图”商标、第11475886号“XPEL”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模仿攀附引证商标的故意。二、申请人对“XPEL及图”拥有著作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商标反复模仿注册,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试图以不正当手段攀附申请人良好商誉,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电子扫描件):

  1、争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引证商标注册证;

  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媒体报道资料、中国经销商信息、其他案件司法文书、网络销售截图、百度等网站搜索信息等内容公证书;

  3、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网络销售截图;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产品包装装潢对比图;

  5、作品登记证书;

  6、申请人名称修改证明;

  7、被申请人及广州市拽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信用信息、其申请注册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11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7类液态橡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1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17类半加工塑料物质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液态橡胶、橡胶制窗挡、半加工塑料物质、电控透光塑料薄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半加工塑料物质、电控透光塑料薄膜、硫化纤维等商品属于相同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高度重合或具有密切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英文“XFETPU”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XPEL”、引证商标二“XPEL”在字母构成、呼叫以整体设计风格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XPEL”商标在汽车漆面保护膜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提供主体存在一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3029127号“XFETP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XFETPU及图 7302912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4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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