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瀚源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盛大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仕伟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2日对第49359758号“完美劲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53490号“劲王JINGWANG及图”商标、第3364915号“劲王JINGWANG及图”商标、第10646038号“劲王”商标、第10646020号“劲王J.W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劲王”、“J.WON”品牌在云南区域的经销商,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注册、使用在前,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抢注申请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的商标,将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各引证商标信息;
2、其他相关商标信息及被申请人相关商标清单;
3、特许经销暨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协议;
4、荣誉证书。
5、相关转账凭证;
6、东川区劲王鞋店工商登记详情;
7、昆明市西山区劲王鞋店工商登记详情。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31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成品衣;鞋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袜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已体现在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条款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文字“劲王”,在文字构成上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所保护一般为未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已在先在类似商品上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四,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