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040092号“吉祥幸福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吉祥幸福里 69040092

阅读:73107 2025-10-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胤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峥琦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6日对第69040092号“吉祥幸福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2732403号“吉祥幸福坊Lucky Happiness Square及图”…

  申请人:上海胤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峥琦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6日对第69040092号“吉祥幸福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2732403号“吉祥幸福坊Lucky Happiness Squ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为使用,而为恶意抢注、牟取不正当利益,从而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引证商标商标档案;

  2.争议商标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申请注册,2023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现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属于上述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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