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赫菲尔德博士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米迪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赫菲尔德博士有限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米迪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0期《商标公告》第78357276号“MIXA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XACO”指定使用于第7类“食品包装机; 包装机械”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食品包装机; 包装机械”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MIXACO”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异议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357276号“MIXAC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