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迪亚多纳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福东顺鞋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迪亚多纳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福东顺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4期《商标公告》第81231699号“DIERDOR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IERDOR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睡眠用眼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57312号“DIADOR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皮带(服饰用);睡眠用眼罩;婚纱”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英文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231699号“DIERDOR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