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陕西巨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鑫久生物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异议人陕西巨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鑫久生物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3期《商标公告》第80726483号“可复柔KEFUR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可复柔KEFUROU”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生物化学研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501903号、第43210257号“可复美”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生物学研究;质量检测”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726483号“可复柔KEFURO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