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瑞京红礼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行阳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珠海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681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4673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短视频为他人推销;寻找赞助”服务均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