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好鲜鲜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中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023070号“苕罗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自创名称并已在版权局登记保护,而非公众所知晓的规范词语或生活常见词汇,具有独特的品牌含义且与网络流行词汇明显有别,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使用时具备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的显著识别特征, 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商标的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网络流行词汇“苕萝卜”整体字形近似、呼叫相同,使用在餐厅等全部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