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极兔速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08589号“望今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92562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51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