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塑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汇酱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312131号“LZY 丽珠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第84303682号等商标的融合设计,其与第1242236号“丽珠”商标、第588380号“丽珠”商标、第1267731号“丽珠”商标、第3422860号“丽珠”商标、第5037086号“丽珠”商标、第48422779号“丽珠”商标、第63534446号“丽珠”商标、第29184344号“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外观视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减肥茶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