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景德镇陶瓷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51811号“誠樸恕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为申请人校训,其中“樸”(朴)字的写法系毛笔字书法艺术作品的一种,不易致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其书写产生错误认知,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及历史沿革、《景德镇陶瓷大学校史》、有关申请商标的相关报道、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誠樸恕毅”,其中“樸”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