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422011号“诺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诺和 83422011

阅读:16252 2025-1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嘉业汇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22011号“诺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88144号、第68501755号、第83117210号、第14454881号、第52…

  申请人:北京嘉业汇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22011号“诺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88144号、第68501755号、第83117210号、第14454881号、第52831343号、第29443216A号、第29443216号、第55460917号、第57847844号、第12923304号、第70981558号、第74425969号标、第5784782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在与申请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拥有有效注册第12059330号“诺和”商标,部分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共存注册。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的“诺和”品牌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广阔的销售区域,形成稳定的市场,恳请对申请人的“诺和”品牌予以保护。引证商标三已经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是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综上,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软件著作权证书、作品登记证书、域名备案材料以及域名证书、宣传使用资料、引证商标流程状态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十至十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为文字“诺和”,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十三在呼叫、文字构成、字形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三各自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十至十二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人以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问题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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