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栏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41153号“HAN 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我局驳回决定引证了第18400564号“《汉+》”商标、第23862711号“图形”商标、第9459717号“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在画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一在非金属桶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分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