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彦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彦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第76563937号“华美盛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美盛世”指定使用在第1类“土壤调节制剂;肥料;化学肥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28482号“美盛”、第5248679号“美盛MOSAIC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磷酸盐;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美盛”,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63937号“华美盛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