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锐德凯卓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道一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40340号“道一企微”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3351号决定,于2025年4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21年8月16日至2024年8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南方网经营管理系统项目合同、软件发票、软件操作界面截图、技术服务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计算机编程;2.计算机软件设计;3.计算机软件更新;4.恢复计算机数据;5.计算机软件维护;6.计算机系统分析;7.计算机系统设计;8.计算机程序复制;9.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10.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11.托管计算机站(网站);12.计算机软件安装;13.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14.计算机软件咨询;15.网络服务器出租;16.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17.电子数据存储;18.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19.云计算;20.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21.计算机技术咨询;22.信息技术咨询服务;23.网站设计咨询;24.计算机软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议和咨询;2.技术项目研究;3.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4.技术研究;5.技术咨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正常商标使用行为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请求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被申请人在复审答辩时未提交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答辩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
1.被申请人与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发票、平台截图;
2.被申请人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发票、平台截图;
3.被申请人与广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发票、平台截图。
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道一企微”仅作为功能性描述,并非商业标识,且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发票使用的是被申请人“道一云”已注册商标,与复审商标无关。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相关服务项目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恢复计算机数据;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程序复制;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软件咨询;网络服务器出租;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电子数据存储;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站设计咨询;计算机软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提交了被申请人“道一云”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注册,2016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恢复计算机数据;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程序复制;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软件咨询;网络服务器出租;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电子数据存储;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站设计咨询;计算机软件出租”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中的合同及发票显示,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为他人提供了“开发软件;信息技术服务”等服务,表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相关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与上述服务相同或相近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可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恢复计算机数据;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程序复制;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软件咨询;网络服务器出租;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电子数据存储;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站设计咨询;计算机软件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