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浒度服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市毅硕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762741号“Y-S钥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13049号决定,于2025年03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杭州浒度服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6月26日至2024年06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第9762741号第25类“钥素 YS”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9762741号第25类“钥素 YS”商标,原第976274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服装领标及吊牌设计方案、淘宝订单、聊天记录;
2、实物实景照片;
3、收据;
4、网络搜索截图;
5、淘宝店铺截图、淘宝销售记录、淘宝后台截图;
6、复审商标信息资料;
7、视频。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07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0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衣;绒衣;服装;裤子;外套;针织服装;上衣;裙子;皮制服装;T恤衫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32年09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了大量的淘宝店铺截图、淘宝销售记录,所涉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所售商品为“Y-S钥素”中老年人大码上衣、短袖衬衫、卫衣、棉衣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结合实物实景照片、视频资料、领标及吊牌制作情况、网络搜索截图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Y-S钥素”商标在服装、上衣、衬衣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合考虑各项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