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笔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瑞安市来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073974号“邀月名”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18395号决定,于2025年3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7月19日至2024年7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产品包装、上架图片及介绍文章。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3月25日申请注册,2019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鸡尾酒;果酒”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包装、上架图片及介绍文章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时间,在无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在指定期间内所涉商品的实际市场流通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鸡尾酒;果酒”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