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屯盈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李东芳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6日对第74126333号“克尔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名下大量囤积商标并在网站售卖,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嫌疑。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所抄袭的店铺名称截图;申请人宣传推广费用;部分销售数据;旗舰店商品售卖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体育活动用球;体育活动器械;游戏器具;钓鱼用具;纸牌;聚会用气球;玩具气球;锻炼身体器械;礼花玩具(非燃放型礼花);游泳圈”商品上。
2、经查,被申请人商标申请量12件,其中“芸缤”、“耀典”、“克尔禧”、“雪芊莱”等均与他人在先经营的网店名称相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活动用球”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另查,被申请人商标申请量12件,其中“芸缤”、“耀典”、“克尔禧”、“雪芊莱”等均与他人在先经营的网店名称相同。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量虽非大量,但明显不是基于正常的商业使用目的,具有借助他人品牌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根据本案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被申请人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品牌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等不良影响,因此,其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