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龙狮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龙狮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8期《商标公告》第79402736号“JDCOUR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DCOURT”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44981号“JD”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JD”,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域名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402736号“JDCOUR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