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米联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76447号“妙食回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对成语“妙手回春”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认知,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