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359415号“众口福 ZHONGKOU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众口福 ZHONGKOUFU及图 77359415

阅读:95319 2025-0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众口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59415号“众口福 ZHONGKOU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04447号、第4616085号、第9694958号、第1174144…

  申请人:山东众口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59415号“众口福 ZHONGKOU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04447号、第4616085号、第9694958号、第11741447号、第507344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商标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蛋;食用面筋;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肉罐头;蛋;食用面筋;豆腐制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罐头;蛋;食用面筋;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7359415号“众口福 ZHONGKOU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众口福 ZHONGKOUFU及图 7735941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4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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