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万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君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45663号“光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驳回申请商标在“建筑;室内装潢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清洁建筑物(外表面);家具保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的决定不服,提出复审申请。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22510号“光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建筑;室内装潢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清洁建筑物(外表面);家具保养”服务上与申请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38284号“光耀 财富公寓 CB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到期未进行续展,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15533号“光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建筑;室内装潢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清洁建筑物(外表面);家具保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室内装潢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清洁建筑物(外表面);家具保养”服务申请复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除前述复审服务以外的“干洗”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指定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建筑;室内装潢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办公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修理;清洁建筑物(外表面);家具保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