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293253号“涂鸦智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涂鸦智能 64293253

阅读:58340 2025-0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涂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93253号“涂鸦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026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6176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7…

  申请人:杭州涂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93253号“涂鸦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026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6176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7273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7204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3907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7952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91060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52702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八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前述商标已无效。2、引证商标三、四、五、七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前述商标已无效。3、引证商标八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注册,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4293253号“涂鸦智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涂鸦智能 6429325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4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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