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526576号“WillowWoo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illowWood 9526576

阅读:78598 2025-0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春丽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对第9526576号“WillowWoo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大部分系复制、摹仿、抄袭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

  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春丽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对第9526576号“WillowWoo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大部分系复制、摹仿、抄袭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该类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及相关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辩补正通知书,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视为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王美荣于2011年5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6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假肢、外科移植用眼球晶体(眼内假眼球)、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病人身上伤痛处防压垫子、奶瓶、避孕套、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医用X光产生器械和设备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22年9月转让至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病人身上伤痛处防压垫子、奶瓶、避孕套、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医用X光产生器械和设备商品上的注册被我局决定撤销,目前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即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19件商标,包含“布莱奇福特”、“COLLEGE PARK及图”、“ONYX及图”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多件商标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第19198995号、第47504404号等商标异议案件中,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01年《商标法》实施期间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19件商标,包含“布莱奇福特”、“COLLEGE PARK及图”、“ONYX及图”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多件商标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第19198995号、第47504404号等商标异议案件中,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其未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提交有关使用证据的情况下,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后本案争议商标虽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但不能改变争议商标原所有人注册争议商标当时的行为性质。综上,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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