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迈诺卡(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容易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24839号“满庭芳 mtf MORE TASTE F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防御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846827号“满庭芳”商标、第13281196号“MTB”商标、第45354164号“MTB”商标、第50593194号“WTF”商标、国际注册第1718263号“WTF及图”商标、第13281126号“MTB”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