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514511号“embem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mbeme及图 64514511

阅读:81333 2025-0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卜杜勒拉赫曼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夏培华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对第64514511号“embem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embeme及图”品牌是申请人经营多年的家用电器品牌,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就在网络…

  申请人:阿卜杜勒拉赫曼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夏培华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对第64514511号“embem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embeme及图”品牌是申请人经营多年的家用电器品牌,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就在网络社交媒体Facebook上公开发布Embleme品牌及产品,申请人Embleme品牌作为国外品牌,一直在委托中国的生产商生产Embleme产品。申请人在国内主要的经商地点与被申请人代理机构所处地域重合,并且争议商标是申请人曾经聘请的翻译人员借由被申请人名义抢注而来,违反了相关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注册的“embeme及图”标识高度雷同绝非巧合,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embeme及图”品牌存在的情况下恶意抢注而来的商标,并且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被申请人在多个家电相关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Al-Kawthar公司证书;2、申请人Facebook、Instagram、YouTube账号截图;3、申请人微信账号截图;4、申请人与生产商之间的业务往来证明;5、申请人与货运代理人的微信聊天记录;6、申请人名下第25980443号商标档案;7、被申请人代理机构企业信息、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清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0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数量显示器等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类、第7类、第8类、第11类、第21类、第35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3件商标,该13件商标均与争议商标相同。并且由被申请人名义可知,被申请人为职业培训学校,其经营范围为:社会工作者培训、养老护理员培训、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

  3、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可知,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申请注册了与争议商标相同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保护的是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本案中,争议商标虽与申请人“embeme及图”商标构成相同,但申请人并未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在申请人无创作完成作品相关证据的情形下,不足以证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保护的适用要件之一是,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部分为域外形成,不足以证明其先于争议商标在与之相类似的计算机、数量显示器等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达到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embeme及图”商标构成相同,该情形难谓巧合,并且由查明事实2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类、第7类、第8类、第11类、第21类、第35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3件商标,该13件商标均与争议商标相同。由被申请人名义可知,被申请人为职业培训学校,其经营范围为:社会工作者培训、养老护理员培训、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经营范围相差较大,其具有明显恶意。加之,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商标使用或意欲使用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本案争议商标的行为是针对同一主体具有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4514511号“embem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mbeme及图 6451451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445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