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胡伶俐
委托代理人:温州卓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妙清
申请人因第131018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7881号决定,于2024年0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20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服装”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就复审商标一直在合理合法的运作,且与各大经销商都有良好的合作,相关消费者对复审商标品牌都有着极高的信任,在申请人提供多项使用证据的情况下,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档案、商标使用授权书及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淘宝等网络宣传使用截图、产品及包装盒照片、门店照片、宣传图片、发货单、销售清单、收款凭证、转账记录、广告位/活动申请表及收款收据、产品检测报告。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授权书及相关主体资格证明、产品及包装盒照片、网络宣传图片、产品检验报告、销售清单、收款凭证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及证据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亚太金鹰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T恤衫;婴儿全套衣;游泳裤;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该商标于2019年8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胡伶俐名下。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及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淘宝网的销售记录、发货单、销售清单、收款凭证、转账记录、广告位/活动申请表及收款收据等证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门店照片、产品及包装盒照片、宣传图片、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但综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除鞋之外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