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丁素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未来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487913号“位智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5570号决定,于2024年0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厦门未来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授权使用协议、许可费发票、服务协议、战略合作协议、软件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导航”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综上,复审商标在“1.导航”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运输;2.租用汽车运输;3.汽车运输;4.货物运输;5.通过网络预订运输;6.运输信息;7.出租车运输;8.汽车驾驶服务;9.带司机的汽车租赁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网络检索,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服务上使用过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导航”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商标授权使用协议、许可费用发票;2、厦门云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调用高德软件有限公司地图应用程序接口调用服务协议;3、技术服务协议;4、软件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导航”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9类“导航”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20年8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现为有效商标。
本案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作出部分撤销决定,在“运输;租用汽车运输;汽车运输;货物运输;通过网络预订运输;运输信息;出租车运输;汽车驾驶服务;带司机的汽车租赁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被申请人针对该部分撤销决定未提出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2020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导航”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其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有针对复审商标的许可关系存在,但单纯的许可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我局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3相关协议在无发票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该协议已得到实际履行。证据4为自行截取的网络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导航”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导航”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