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素梅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朝玺
申请人因第4686620号“爱国者AI GUO ZH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0650号决定,于2024年0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20年07月28日至2023年07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具体情况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许可新市区鲤鱼山南路盛宴楼餐厅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2、印刷品服务合同、收款收据、出库单和入库单;3、盛宴楼餐厅工装采购合同、收款收据、入库单、出库单及工服、围裙、帽子等工作照片;4、礼品定制合同、入库单、收款收据及礼品照片;5、物品采购合同、送货单、入库单、收款收据及;礼品照片;6、盛宴楼餐厅采购印刷品合同及收款收据;7、盛宴楼餐厅印刷品补充合同、入库单及收款收据、餐厅使用餐巾纸照片;8、采购食材和物品的送货单、入库单和收据;9、商评字[2016]第0000089368号撤销复审决定书;10、2021-2023年期间新市区鲤鱼山南路盛宴楼餐厅的税收完税证明。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未经公证的复印件,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尤其是,在公开渠道无法查询复审商标的公开使用情况,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5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茶馆;酒吧;养老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复审商标在“养老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550期上,故该商标现仅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茶馆;酒吧”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公开、合法、真实的商业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的使用,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所进行的合法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新市区鲤鱼山南路盛宴楼餐厅之间就复审商标存在许可使用关系,再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新市区鲤鱼山南路盛宴楼餐厅的印刷合同及收据、出入库单、工装采购合同及收据、工服照片、礼品订制合同及收据、礼品照片、采购食材送货单及收据、税收完税证明等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餐厅”等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虽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否认,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复审商标在“餐厅”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