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526993号“芳香”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芳香 37526993

阅读:93602 2025-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瑞晟生物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天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红卫 申请人因第37526993号“芳香”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02597号决定,于2024年02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瑞晟生物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天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红卫

  

  申请人因第37526993号“芳香”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02597号决定,于2024年02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基于互联网和芳香产业平台的新型生态农业高新企业,“芳香”作为申请人主要打造的品牌之一,经过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实际投入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2017年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筹办建设“芳香之城”城市研究成果战略发布会的请示;

  2、2019年大冶市委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成立大冶市“五个十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的通知;

  3、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四个三重大生态工程”等问题的纪要;

  4、2020年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三批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通知;

  5、2023年大冶市人民政府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茗山乡“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

  6、申请人的“芳香”系列建设基地各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

  7、申请人“芳香”系列工程的开工仪式的图片、“芳香”产业园的图片以及产品宣传手册、百度搜索截图等;

  8、产业观察——湖北大冶:芳香产业创新高地;

  9、湖北省农业厅厅长肖伏清来大冶调研芳香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情况;

  10、69农村创业网——湖北省大冶市:万亩芳香种植示范基地与楚天香谷芳香文化博览园;

  11、湖北日报——一株花草的创新产业链;

  12、澎湃网——赞!这些“高精尖”都来自黄石;

  13、长江云——小城春色芳香小镇:玫瑰花嬗变“致富花”的报道;

  14、大冶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大冶市楚天香谷芳香文化博览园”的报道;

  15、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为申请人颁发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牌匾以及上海交通大学与申请人的联合研究中心牌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纺织品测试”服务上。至本案复审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20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14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测试”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15显示的非本案复审服务,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其在2020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14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测试”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7526993号“芳香”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芳香 3752699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4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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