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圣塔托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莫瑟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6日对第27677607号“Enaa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其一贯摹仿行业内知名品牌。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164910号“Ena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2、著作权登记证书;3、引证商标宣传资料;4、直播视频截图;5、销售材料(英文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目录册、包装纸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咖啡饮料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7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Samyang”、“Tipo”、“Mr.Hottest及图”等摹仿零食行业知名品牌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作出的直接依据,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共计申请注册17件商标,其中含有“Enaak”、“Samyang”、“Tipo”、“Mr.Hottest及图”等多件复制国外零食行业知名的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外,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