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87425号“讯飞听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017919号、第68366277号、第5809415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经营领域差异较大,申请商标实际使用领域也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同,二者实际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很小。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智能语音和人工智能上市企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核心、重要品牌,与申请人建立了直接对应的关系。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决定书、申请人官网及“讯飞听见”百度百科介绍、百度搜索结果、app介绍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材料测试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化妆品研究;艺术品鉴定”服务上于2024年11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在表现形式、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技术研究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所有人行业、地域的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其商业信誉可以延及申请商标,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