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赛尔赛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贺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921041号“CELSI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9514号决定,于2023年1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关联公司说明、官网介绍、产品手册、销售订单、供应商账单、网络媒体宣传报道、活动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20年05月11日至2023年05月10日三年期间内,在“科学器械和仪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第10921041号第9类“CELSIS”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Celsis”系统主要用于产品释放测试,以帮助确保药品和消费品的安全生产。申请人研发的“Celsis”系统已被全球领先的制药行业生厂商所采用。该系统通常在24小时内可提供微生物限度检测结果,在4-6天提供无菌检测结果。“Celsis”提供两种检测通量的仪器,其中“Accel®”系统每小时可检测30个样品,另一款“Celsis Advanve”系统每小时可检测120个样品。带有“Celsis”标识的产品主要为以下两款科学检测仪器,包括产品编号为7460288的“Celsis Accel”系列和产品编号为7456004的“Celsis Advance11”系列。“Celsis微生物快速检测系统”已在中国进行了大量宣传销售,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科学器械和仪器是微生物快速检测系统的上位概念,后者为微生物快速检测系统中光度计的使用。申请人的“Celsis微生物快速检测系统”囊括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复审商标进行注册申请的日期较早,当时的商品描述和当下的商品描述分类有很大区别,复审商标在“Celsis微生物快速检测系统”上的使用可视为在科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Celsis®”宣传册;申请人关联公司出具的采购订单;申请人母公司查尔斯河实验室国际有限公司出具的供货商订单;搜狐新闻关于第五届制药工业微生物技术论坛的报道及申请人参加该论坛的照片;申请人母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查士利华微生物应用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对其参与会议的邀请通知;申请人提供的“Celsis”产品目录;AASLABS对CGT Asia2021亚洲细胞与基因治疗创新峰会的报道;查士利华微生物应用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现场照片;申请人母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查士利华微生物应用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中文官网及“Celsis”产品介绍;查士利华微生物应用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其参与第三届生物医药未来领袖峰会、第二届BIONNOVA细胞与基因治疗创新聚焦的邀请通知;2022年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年鉴中对申请人“Celsis”系列产品介绍;申请人被查尔斯河实验室国际有限公司收购的新闻公证文件;查尔斯河实验室国际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上有关申请人被列为其子公司的网站链接、收购人与申请人之间框架关系的公证文件;查尔斯河实验室国际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有关申请人产品页面截图及部分翻译;申请人提供的公证材料。
此外,申请人在变更代理人后向我局补充了以下理由:CELSIS系列产品为微生物检测用光度计,可应用于包含医药、美容、家具、食品等在内的多个工业领域,应被归入第9类科学器械和仪器;微生物检测用光度计。
申请人再次补充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中国关联公司官网CELSIS系列产品的介绍、产品宣传册、产品目录;申请人CELSIS系统专利技术文件及摘译;申请人参加论坛、展会的照片及相关公众号文章;申请人公司高管人员声明公证认证件;查士利华微生物应用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关联公司的证明材料;商标使用授权书;申请人CELSIS产品包装盒、手册、系统页面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的证据,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申请人第一次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模糊不清,难以辨认,复审阶段的证据已涵盖撤三证据,因此对撤三的证据不再评述。申请人所谓的“CELSIS”产品本身并未标有复审商标,只是在产品宣传页面上将产品名称标注在产品旁边,但该文件属于自制证据,法律效力较低。采购订单和供货商订单中买方信息、开票信息、银行信息、涉及金额等大量信息被遮盖加密,无法查实是否可以相互印证。采购订单和供货商订单属于自制证据,不具备法定效力。采购订单和供货商订单没有买卖双方印章及签字,也没有付款凭证、发票等辅助证据,难以证明交易真实发生。申请人未提交参加展会等相关的合同、订单、协议等证据予以佐证,仅凭报道、现场照片等文件无法证明申请人已实际参加了上述展会。且上述证据均完全可以自制。申请人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或为自制证据,证据效力低,或大量信息被遮盖加密,无法查实真伪或证据链是否完整,或与本案无关。微生物检测用光度计亦不能等同于科学器械和仪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赛尔赛斯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2013年10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科学器械和仪器;微生物检测用光度计”商品上。2020年12月8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2、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共3件商标,有效的注册商标为两件,除复审商标外另外一件为与本案标识相同的第10921074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实验室分析用化学物质(非医用或兽医用)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20年05月11日至2023年05月10日,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授权查士利华微生物应用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在中国销售CELSIS品牌快速微生物检测系统产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CELSIS系统专利技术文件及摘译显示,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9日申请,2018年4月3日登记完成的“检测微生物的方法、装置和系统”专利,描述摘要“.....该方法依靠分离技术从样品中分离、压缩细胞,并结合化学技术,从少量细胞中放大可检测信号的量,从而提供一种快速、灵敏的微生物检测方法。这检测方法可以利用:过滤装置;离心装置;系统;拭子装置;以及包含一个或多个装置和组件的试剂盒在可能含有微生物的样品中分离和检测微生物。”,可见该“检测微生物的方法、装置和系统”需要通过“过滤装置;离心装置;系统;拭子装置”等设备完成。查士利华微生物应用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他人在指定时间内签订了购销协议,查士利微生物应用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作为供方,售卖了“Celsis AdvanceⅡ ”仪器。进口货物报关单显示,查士利微生物应用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在指定时间内,进口了光度仪商品。2022年《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年鉴》收录了“Celsis®快速微生物检测系统”。网易等网站在指定时间内发布过关于“Celsis®快速微生物检测”的信息。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产品手册等证据可与上述证据相互佐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时间内对“Celsis®快速微生物检测系统”,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发票等交易单据中的“光度仪”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科学器械和仪器;微生物检测用光度计”均是实现“Celsis®快速微生物检测系统”功能的关键设备及仪器,且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仅两枚,光度仪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另,申请人提交的发票、订单等部分信息涂抹,但其他信息加之其余证据已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