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华椿檑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标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55879号“盖中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46318号“盖中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注销,注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98期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