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750593号“BAM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AMAN 72750593

阅读:71208 2025-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霸蛮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50593号“BAM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87599号“霸馒BAMAN及图”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一)、第41714693号“佰迩曼BAR…

  申请人:北京霸蛮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50593号“BAM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87599号“霸馒BAMAN及图”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一)、第41714693号“佰迩曼BAR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98818号“蝙蝠侠BAT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924046号“八面湖BA MIAN LAKE 138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并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及核心商标,一直在国内进行着广泛的宣传活动。通过多年的使用,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消费者心中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并在业内具备相当的影响力。申请商标已经具备足够的显著性、知名度和影响力以此和引证商标区分开来,其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撤三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及其创始人的介绍、对申请人及商标的宣传推广及报道材料、产品包装图文、申请人部分荣誉及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好的肉;半成品肉;牛肉汤;椰子粉;即食汤;腌制蔬菜;酱菜;速冻方便菜肴;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肉;干蔬菜;汤;豆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BAMAN”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BARMAN”及“BATMA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海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海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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