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欣
委托代理人:北京翔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42647号“四排宝SI PAI 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四排宝SI PAI BAO”及图形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