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宣医通 77299369

阅读:59521 2025-07-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仁桥心脑血管病防治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洲洋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四川十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仁桥心脑血管病防治研究所对被异议人四川十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7299369号“宣医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

  异议人:北京仁桥心脑血管病防治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洲洋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四川十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仁桥心脑血管病防治研究所对被异议人四川十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7299369号“宣医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宣医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动画片;电池”。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508045号、第29508043号“宣医通”商标,第24275129号“宣医通XUANYITO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健美按摩设备;泌尿科器械及器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并在本案中提供了宣医通产品代理经销协议及补充协议、淘宝宣医通官方企业店产品销售页面、京东宣医通医疗器械官方旗舰店、京东十分医疗器械专营店产品销售页面、产品参数信息、产品宣传册等证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2023年3月,异议人、被异议人以及异议人关联公司签订了经销协议,由被异议人经销异议人供应的“宣医通”缺血预适应训练仪。被异议人为异议人经销商,理应知晓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宣医通”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商品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品相同或具有较高关联性,被异议人作为异议人的代理人,在明知异议人及其品牌产品的情况下,未经异议人许可,擅自将异议人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在“电池”商品上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不同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种情形难谓巧合与正当,被异议人对其上述行为及商标创意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异议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99369号“宣医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宣医通 7729936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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