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熙尧爱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熙尧爱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6200872号“COFFEE MATTER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FFEE MATTER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咖啡味非酒精饮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0862号“COFFEE-MAT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干乳酪;酸乳酪;黄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制作工艺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78458号、第32460534号“COFFEE-MAT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奶为主);酸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在“咖啡用植脂末”商品上的“咖啡伴侣”、“COFFEE-MATE”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00872号“COFFEE MATTER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