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州市振泰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银诺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银诺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8512145号“依苏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依苏帕”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治疗激素失调用医药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87736号“依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西药制剂;糖浆剂;冲剂”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512145号“依苏帕”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