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巨雷数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64995号“杏林香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79521号“杏林香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780247号“杏林泉xinglin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含义、整体外观、读音等方面有显著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杏林香泉”与引证商标一“杏林香圃”、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杏林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信息;医疗保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理疗;医疗保健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