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611304号“HDE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DEX 62611304

阅读:99674 2025-01-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岛纯好泰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笛福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20日对第62611304号“HDE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5435412号“HADEX”商标…

  申请人:青岛纯好泰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笛福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20日对第62611304号“HDE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5435412号“HAD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447725号“HAD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拥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其注册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人曾对被申请人第56640505号“HDEX”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商标局认定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HADEX”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与上述情况完全一致,根据审查一致原则应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2、申请人的“HADEX”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HDEX”商标,甚至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标识完全相同的商标,可见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恶意注册情形,其恶意注册行为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产品图片、宣传单页、购销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回单、网络销售截图、在先裁定文书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极高显著性,是被申请人的核心品牌,通过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并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并不是出于不正当手段注册,其注册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误导相关公众的含义。申请人恶意对争议商标申请无效宣告,并屡次对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提出异议等申请,其恶意十分明显,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品牌名称变更新闻;在韩国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商标标识的品牌指南;特约买入交易合同、电子税单、电子税单合计表、品牌产品供货合同等;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信息。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提交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22年8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8月6日。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3、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广告设计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结合申请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1,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相对于引证商标一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提供商品销售信息、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设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提供商品销售信息、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提供商品销售信息、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相对于引证商标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提供商品销售信息、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HDEX”与引证商标二“HADEX”相比较,其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除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提供商品销售信息、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除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提供商品销售信息、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相对于引证商标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2,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提供商品销售信息、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其余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已享有在先商标权利即本案引证商标二,我局亦已认定争议商标在除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提供商品销售信息、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除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提供商品销售信息、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提供商品销售信息、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或与之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在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提供商品销售信息、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其他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提供商品销售信息、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2611304号“HDE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DEX 6261130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415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