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697099号“护砼小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护砼小将 77697099

阅读:124388 2025-01-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郑州新海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97099号“护砼小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含义,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

  申请人:郑州新海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97099号“护砼小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含义,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例证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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