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阳光医疗美容医院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卓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72356号“微微医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77218号“微微国际”商标、第1109024号“薇薇及图”商标、第3945275号“薇薇”商标、第33531817号“微微康养”商标、第21464837号“微微一美”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前述引证商标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