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新伍帅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2日对第42558062号“cybertruc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CYBERTRUCK”系申请人推出的越野车品牌,经过宣传推广具有一定知名度。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121件商标,多件商标系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抄袭与抢注,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cybertruck”介绍及宣传报道、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相关品牌介绍、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申请注册,2023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023年3月6日被申请人名义经核准由广州爱改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新伍帅商贸有限公司。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以原名义、现名义先后申请注册有第42312847号“anello”商标、第42292336号“微热山丘”商标、第42301322号“Lily brown”商标、第43113328号“SCHUBERTH”商标等210余件商标,其中200余件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首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Cybertruck”标识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就出现于宣传报道中,“Cybertruck”并非固定词汇或固定搭配,争议商标与之字母构成相同难谓巧合。其次,根据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短期内申请注册200余件商标,且包括“anello”、“微热山丘”、“Lily brown”、“SCHUBERTH”等多件商标标识与他人知名商标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抄袭模仿痕迹明显。对此,被申请人未对标识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