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恒生科技园区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06076号“恒生创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驳回决定书中引证了第32524626号“恒生智谷”商标、第44315703号“恒生慧谷”商标、第53442217号“恒生慧谷科技城”商标、第53444172号“恒生慧谷科创园”商标、第53444185号“恒生慧谷科技园”商标、第53444730号“恒生慧谷科创小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人放弃“典当”服务上的申请,申请商标指定的“保险咨询,资本投资,金融贷款,不动产经纪,分期付款的贷款,抵押贷款,不动产代理,担保”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的“艺术品估价;典当”服务不相同也不类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保险咨询,资本投资,金融贷款,不动产经纪,分期付款的贷款,抵押贷款,不动产代理,担保”服务项目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五均已被宣告无效。
我局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典当”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又因引证商标二至五均已无效,故前述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而申请商标复审的保险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的核定服务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典当”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咨询;分期付款的贷款;资本投资;抵押贷款;金融贷款;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担保”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1日